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2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9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C6****小型轿车行驶至长深高速唐山西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8.61mg/100m1,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王某某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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