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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2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9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C6****小型轿车行驶至长深高速唐山西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8.61mg/100m1,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王某某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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