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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晋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81199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山西省古交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乡,现住山西省古交市**乡**村**号**,太原市***公司司机。2020年12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0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公交车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古唐路由南向东右转驶入古唐街时,碰撞由南向北在人行横道内步行的苏某某,造成苏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30分死亡的交通事故。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系车祸致其腹腔脏器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晋源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苏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苏某甲证人证言;3.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4. 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苏某某家属并达成谅解协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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