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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包庇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垦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垦利区**职员,户籍所在地垦利区**镇**村**号,现住垦利区**镇**庄。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丈夫尚某甲酒后驾驶车辆在垦利区**镇**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电动车骑行人当场死亡(2020年1月16日,尚某甲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事故发生后,尚某甲弃车逃跑,并给王某某打电话,让王某某到事故现场充当肇事司机。交警到达现场后,王某某隐瞒系尚某甲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向交警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当日18时许王某某被带至交通事故中心,王某某向办案民警陈述虚假的事故发生过程,并在供述材料上签字确认。在办案民警的一再说服教育下,王某某于22时许向办案民警如实交待了其顶替尚某甲充当肇事司机的事实。

另查明,2020年1月15日,在尚某甲交通肇事案二审期间,王某某、尚某乙(尚某甲弟弟)与被害人丈夫孙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一致对尚某甲的肇事行为和王某某的包庇行为给予谅解,请求对尚某甲、王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包庇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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