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3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8********,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原****教育学校校长,住临沂市**区**小区。2018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2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明知刘某某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向刘某某提供*****学校学生及家长信息5532条,从中收取刘某某的500元好处费。刘某某在获取****学校的信息后向他人出售,在出售时被现场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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