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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_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同检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811988********,汉族,大专文化,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花园**栋**单元**室。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6月22日重报。

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某系同江市**贷款公司实际经营者,2018年至2019年期间,在经营过程中,王某某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情况下,私刻同江市**乡**村民委员会、同江市**果业、同江市**有限公司**种子农药化肥商店、同江市**有限公司**农药化肥商店、同江市**有限公司、同江市**货站、同江市**海鲜加工店、同江市**旅馆印章,并多次在明知贷款人没有个人收入证明的情况下,使用私刻印章给其开具个人工作及收入证明用于贷款人贷款使用。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王某某所持有的同江市**有限公司、同江市**乡**村民委员会、同江市**镇**村村民委员会印章均为伪造印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黑龙江省同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王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犯罪事实不清、认定涉案印章系王某某伪造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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