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8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闽F****号轻型货车,从武平县县城往**镇方向行使,行至**街道**路**号附近路段时,因操作不规范,未注意观察前方交通情况,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等,碰撞正在过人行横道线的被害人林某甲致林某甲头部受伤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随即通过手机向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作出第35082412019000005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林某甲无责任。至2020年1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林某甲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交通事故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乙、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检验、车辆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呼气检测结果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不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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