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41992********,汉族,中专文化,**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现住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被襄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2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宋江波,湖北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0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鄂F****7小型轿车沿襄谷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襄城区卧龙镇屠巷村(襄谷线19KM-400M)路段,与由北向南横过机动车道路由刘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倒地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拨打电话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对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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