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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5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485****,汉族,本科文化台湾居民贵阳市云岩区**路**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4日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4日向我院交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在中国境内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9.7mg/100ml)驾驶贵A****3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大营路龙家牛肉粉路段时,与行人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贵A****3号小型越野客车受损,行人刘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系颅脑损伤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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