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21986******,汉族,本科毕业,在南阳**有限公司工作,住南阳市宛城区**路(户籍地:南阳市宛城区**岗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0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作出不批捕决定,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RB**号帝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阳市经十路自南向北行驶至经十路锦城园丁小区门口处时,将沿人行横道自西向东步行通过经十路的李某某、高某某撞倒,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高某某受伤及公共财物(中心护栏)、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报警并随救护车到医院抢救伤者。经南阳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责任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补偿被害人近亲属50000元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尸体检验报告;4、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6、谅解书、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自愿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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