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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沐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沐川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8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沐川县**景区管委会职工,户籍地:沐川县**镇**街**号**单元**楼**号,现住:沐川县**乡**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沐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上午,王某某驾驶川******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沐川县沐溪镇方向往永福镇方向行驶,10时23分,行驶至国道253公里400米处,因采取紧急制动时致车辆失控,与对向行驶由周某甲驾驶的川******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挂号车发生碰撞后,又与行人周某乙发生碰撞,造成周某乙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经沐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周某甲、周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王某某积极抢救伤者,请同事报警,并自愿认罪认罚,支付赔偿费5万元,后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悔罪、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沐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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