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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刑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住辽宁省朝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继军,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06时07分许,王某某驾驶辽N****9号小型轿车,沿朝阳县二十家子镇朝阳沟村路由西向东行驶到西洼变电所附近路段时(通武县599),与前方同方向丁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丁某某受伤后经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9月11日,朝阳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自首,并积极对被害人丁某某施救,与被害人丁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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