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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位某某强制侮辱罪)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工作,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村,因涉嫌侮辱罪(原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位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96********,汉族,专科毕业,无工作,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市**镇**村,因涉嫌侮辱罪(原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位某某涉嫌侮辱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0时许,在高杨店镇高杨店集南头街上,王某某(取保候审)以陶某某勾引其丈夫破坏自己家庭为由,纠集自己女儿位某某(取保候审)和自己妹妹高某某,先由位某某将陶某某喊至平舆县高杨店镇玉川村镇银行斜对面路边靠近绿化带处,后王某某、位某某二人开始对陶某某实施殴打,陶某某被王某某、位某某二人打倒在地上后,王某某大喊扒掉陶某某的裤子,在大量群众围观并口头制止的情况下,王某某和高某某二人仍强行摁住陶某某的胳膊,导致位某某强行将陶某某的裤子及内裤一块拽掉至膝盖处,陶某某的下身裸露后,王某某又趁机用手拔掉陶某某的阴毛。

本院认为,王某某、位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侮辱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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