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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317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51964********,汉族,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某某**路**号,住南宁市兴宁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牟某某饮酒后驾驶桂K****6号小型轿车从南宁市青某某桂雅路舒记老友粉店前停车位驶出时与被害人某某乙停放在停车位的粤G****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牟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牟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229.94mg/100ml。牟某某已赔偿某某乙,取得某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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