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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交通肇事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峨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住犍为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峨眉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犍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不起诉,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牟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牟某某驾驶川******号轻型普通货车(空车)由国安公馆方向往东城国际方向行驶,13时32分,当车行驶至胜利南街与文南街交叉路口时,与左侧由光明大道往秀湖大道方向行驶由吕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性为机动车)侧面相撞,相撞后,二轮电动车与吕某某倒地,造成两车受损,吕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吕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所致的颅脑损伤死亡。经复核认定,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牟某某主动报警,并陪同救护车送被害人吕某某到医院抢救。到案后,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牟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责令牟某某具结悔过。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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