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0********,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牟某某驾驶鄂Q****8号小型汽车从利川城区出发准备回家,行驶至三渡峡路口**超市门前路段时,将被害人周某某撞倒,造成周某某受伤经利川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牟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不负责任。被不起诉人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注销证明、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牟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利)公(司)鉴(法交)字[2019]074号鉴定书、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鄂利川锐强[2019]痕鉴字第7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现场照片;6.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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