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7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河东区**路**号。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30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路**小区**栋**层楼道,与隔壁3301房的住户被害人胡某甲、胡某乙因倒垃圾的问题产生口角纠纷,牛某某将被害人胡某甲、胡某乙殴打致伤(经法医初步检验,胡某甲的损伤已达轻伤二级,胡某乙的损伤已达轻微伤)。民警到场将牛某某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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