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定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22日,牛某某利用自家二楼东北边的房间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开设赌场期间共获利9700元钱。2020年2月22日下午3时许,炉桥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依法查获谢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俞某甲、俞某乙、王某某七人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现场查获赌资8730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定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牛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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