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凤台县**乡**村**队**。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15时51分,被不起诉人牛某某驾驶皖D*****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线**公里+**米三岔路口处时,因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与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向北转弯的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相撞,致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牛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牛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除车辆保险赔偿外另行赔偿11.2万元,现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凤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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