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苗族,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78********,四川省叙永县人,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8时许,熊某某从泸州市叙永县到达兴文县古宋镇文化村四组,通过使用携带的捕鸟网设立网状陷阱,用诱鸟器将野生画眉鸟引诱至捕鸟网中,将画眉鸟捕获。当日9时许,兴文县公安局民警将熊某某现场挡获,并查获非法捕捞的活体画眉鸟一只,捕鸟网两张,诱鸟器一个,经兴文县林业和竹业发展中心对熊某某捕获的画眉鸟进行鉴定,该画眉鸟价值1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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