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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苗族,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78********,四川省叙永县人,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叙永县********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熊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8时许,熊某某从泸州市叙永县到达兴文县古宋镇文化村四组,通过使用携带的捕鸟网设立网状陷阱,用诱鸟器将野生画眉鸟引诱至捕鸟网中,将画眉鸟捕获。当日9时许,兴文县公安局民警将熊某某现场挡获,并查获非法捕捞的活体画眉鸟一只,捕鸟网两张,诱鸟器一个,经兴文县林业和竹业发展中心对熊某某捕获的画眉鸟进行鉴定,该画眉鸟价值1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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