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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熊某某盗窃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一部刑不诉〔2020〕Z80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女,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7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后,9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不起诉熊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至28日,被不起诉人熊某六次到本市斗门区井岸镇南华路35号美宜多生活超市盗窃物品。

1、2019年7月20日9时,被不起诉熊某到本市斗门区井岸镇南华路35号美宜多生活超市,趁超市工作人员不注意, 盗取一排益力多牌乳酸饮品、一条洁丽雅牌毛巾、一盒森雅牌女装内裤后离开现场。经价格认定,益力多牌乳酸饮品价值人民币12元;洁丽雅牌毛巾价值人民币16元。森雅牌女装内裤不予价格认定。

2、2019年7月22日9时,被不起诉熊某到上述超市,趁超市工作人员不注意,盗取一盒乐事牌薯片、一盒粤花牌鲮鱼罐头后离开现场。经价格认定,乐事牌薯片价值人民币8元;粤花牌鲮鱼罐头价值人民币13元。

3、2019年7月25日9时,被不起诉熊某到上述超市,趁超市工作人员不注意,盗取一包散装枸杞、一排卡士牌乳酸奶后离开现场。经价格认定,卡士牌乳酸奶价值人民币13元。散装枸杞不予价格认定。

4、2019年7月26日9时,被不起诉熊某到上述超市,趁超市工作人员不注意,盗取一排益力多牌乳酸饮品后离开现场。经价格认定,益力多牌乳酸饮品价值人民币12元。

5、2019年7月27日9时,被不起诉熊某到上述超市,趁超市工作人员不注意,盗取一包散装胡椒后离开现场。散装胡椒不予价格认定。

6、2019年7月28日9时,被不起诉熊某到上述超市,将12个金丝枣封装、称重后,又拿了一个陈村牌杯面、一排益力多牌乳酸菌乳饮品,趁超市工作人员不注意时,携带上述物品离开超市。当熊某离开超市门口没多远,就被超市工作人员李某某从后面追上并拦下,熊某主动报警,警察到场将其抓获。经价格认定,陈村牌杯面价值人民币5元;益力多牌乳酸菌乳饮品价值人民币11元。

案发后,熊某某家属已赔偿美宜多生活超市人民币2000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因其情节轻微,在案发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及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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