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公诉刑不诉〔2019〕43号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4日,熊某某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通江县诺江镇棉织厂往诺江镇红石街方向行驶,行至诺江镇东方广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熊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通过对熊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浓度为107mg/ml。随后,民警将其送往通江县新区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熊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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