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焦**,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肄业,住邓州市****。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6月5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焦**通过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取得了新野县王集镇汪堤村村民汪**的林场经营权。2012年4月26日,被不起诉人焦**又和汪堤村村委会签订了荒沙地承包合同,汪堤村村委会收取了焦**4万元人民后同意焦**在靠近上述林场处的湍河边采挖河砂。
自2012年5月至案发前,被不起诉人焦**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组织人员在湍河河道内以及河道边的汪堤村林场荒地上进行非法采砂活动,被不起诉人焦**辩解多年来仅采挖了少量河沙。经现场勘测,涉案地点有67870立方米的河沙被盗采;经价格认定,被盗采的67000立方米河沙价值406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焦**确有非法采沙行为,但焦**的自己采砂量较少,涉案地还有他村民盗采的辩解无法进一步查证。审查认为焦**的非法采矿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焦**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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