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磐安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潜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磐安县**区**村第*期*号地块以招投标形式进行出让。被不起诉人潜某某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从中非法获利8.45万元。
2019年6月29日,被不起诉人潜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潜某某的涉案金额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潜某某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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