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82********,侗族,大学本科文化,从江县**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从江县**镇**栋**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长期、多次在从江县**镇向吴某某(已判刑)投注地下六合彩参与赌博,并通过现金支付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多次向吴某某投注。其中通过银行交易投注42345元,吴某某按投注金额41倍的赔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潘某某投注中奖金额205985元支付给潘某某,潘某某非法获利7万元。
2020年5月6日,经传唤潘某某主动到从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
2020年8月18日、2020年10月5日潘某某主动将非法所得共计7万元交到从江县公安局。
2020年10月8日,潘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人民币;2.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赌博行为没有给家庭和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交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对本案扣押的非法所得7万元由从江县公安局依法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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