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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六部刑不诉〔2020〕703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0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温瓯三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金某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判决生效后,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及周某某均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2016年2月16日,金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年4月13日及2018年10月10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先后两次责令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对位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现门牌**号)的房产腾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均拒不腾空,并在该房产居住至今,致使法院无法执行。其间,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因拒不申报和执行,于2017年5月18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

2020年4月3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同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向金某某履行全部连带清偿还款责任,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函、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书、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审查、流程管理信息表、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书、公告及照片、谈话笔录、房屋卖尽契约、拘留决定书、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结案通知书、执毕证明、执行、调解款票据、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涉案判决的标的额已履行完毕,并获申请执行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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