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江检公刑不诉〔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21997********,汉族,初中,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村**组**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5日7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驾驶川******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在泸州市江阳区白招牌路洪洋农贸市场停车场通道处往后倒车时,与被害人杨某某相撞,造成了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温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温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温某某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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