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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1〕91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93********,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1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凌晨2时许,潘某某醉酒后回到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巷**号**楼**房住处,因听到楼下有吵闹声遂从其房间拿起菜刀来到该栋3楼,先后敲了303房、304房的房门,并用脚将304房的门锁踹坏后进入该房,持刀恐吓住在该房的被害人李某某。潘某某随后退出房间,被害人李某某报警,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将潘某某抓获,并在现场缴获其作案用菜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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