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92********,汉族,高中文化,天津市人,天津市**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武清区**镇**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晚,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A****0黑色皇冠牌轿车,沿红旗南路快速路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奕聪花园门前附近时,被交通警察进行检查。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7.2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血液检验,结果显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2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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