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住定襄县**小区**单元**。因涉嫌赌博罪,经定襄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定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温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温某(微信号:wxid_******,微信名:我的幸运宝宝)在手机上利用曹某某提供的“大唐麻将”APP亲友圈“节假日”(ID:39****)组织他人赌博,温某作为亲友圈管理员,利用该微信号进行管理并用此微信号收取房费。2019年9月19日至2020年3月11日期间,温某一共使用大唐麻将虚拟房卡8640张(共收取房费约8640元),其中大唐麻将运营商赠送房卡1280张,曹某某帮助温某兑换房卡7360张(每张0.4元),一共支付大唐麻将运营商2944元,温某实际获利5696余元,曹某某未参与分红获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相对不起诉。
侦查中扣押的黑色vivo牌x21手机退还被不起诉人温某;违法所得5696元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定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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