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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温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3198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兴隆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兴隆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0月1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高志文,兴隆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被不起诉人温某某通过网络知道刘某某(网名“**”,另案处理)从事删帖业务后,便通过QQ和微信等联系方式收集删帖信息,转交刘某某进行删帖,并按照刘某某的收费要求向删帖人收取删帖费,自己扣除10%提成,将剩余费用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刘某某。经统计,2017年2月13日至2019年1月15日,温某某共转给刘某某删帖费93766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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