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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道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组,现住海南省澄迈县******号。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本院以涉嫌盗窃罪但无社会危险性为由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2月3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单位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在澄迈县**镇**路**店盗窃贝儿欣焖粥杯2个、医儿乐马油霜1个、梵纪喜喜湿巾1包。

2.2020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在澄迈县**镇**路**店盗窃小白兔故事机玩具1个、飞鹤星非凡奶粉1罐。

3.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在澄迈县**镇**路**店盗窃界界乐优酸乳1排、布朗博士奶瓶1个、贝亲奶瓶1个,巴布豆鞋子1双。

4.2019年12月1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在澄迈县**镇**路**店盗窃贝儿欣奶瓶1个。

5.2019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在澄迈县**镇**路**店盗窃被子1个、水果切切乐玩具1个。

6.2020年1月1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在澄迈县**镇**路**店盗窃被子1个、衣服2套、理发器1个、医儿乐药浴1瓶、水果条5条、安佩儿纸尿裤1包、贝乐熊纸尿裤1包。

7.2020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在澄迈县**镇**路**店盗窃巴布豆鞋子1双、玩具1个、纸尿裤1包。

8.2020年1月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在澄迈县**镇**路**店盗窃好健康乳铁蛋白1罐、爱我宝贝奶瓶1个、水果条5包,爱提力蛋白粉3盒。

经认定,上述被盗窃物品总价值为4073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办案说明、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监控视频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卢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盗窃的婴幼儿用品均为其年幼女儿使用,主观恶性较小,且本案案发后其已积极退赃退赔,并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被害单位已出具谅解书;涂某某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现在处于孕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张冉

                               检察官助理:王蔚

                 

   2020 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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