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2********,彝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8年底,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乙、被告人苏某某、被告人姜某某合伙先后在建水县**路**烧烤旁、**火锅旁、**修理厂旁、**快捷酒店旁开设赌博游戏机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马某某、闵某某协助经营管理,内设牌机、单挑机、打渔机、龙机等类型赌博游戏机共50个操作单元,期间,陈某某、李某丙等29人参与赌博。被告人苏某某、李某乙经营的赌博游戏室,于2017年4月5日,因设置赌博游戏机被建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于2017年9月8日,因设置赌博游戏机被建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于2017年12月24日,因设置赌博游戏机被建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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