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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陈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7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现住宜春市袁州区**栋**单元**室,江西**建设公司有限公司董事长。2019年8月8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宜春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管辖规定,宜春市检察院于2020年1月20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15日,**学院**校区发布新校园建设一期工程(BT模式)招商公告,定标方式为投标人自主报价投资回报率,报价投资回报率最低者中标。有三家企业报名参与投标,分别是南昌市******有限公司(以下称南昌**公司),高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高安**公司),厦门**建设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称厦门**公司)。开标当天,南昌**公司负责人熊某某邀约高安**公司负责人陈某某和厦门**公司负责人廖某某到高安市一茶楼商议投标事宜。在商议过程中,熊某某表示自己洽谈该项目时间久且有实力有信心中标该项目,同时愿意各出100万元(人民币)现金购买高安**公司与厦门**公司的标,希望高安**公司与厦门**公司放弃竞标,配合南昌**公司中标该项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提出异议,表示自己愿意出150万元购买南昌**公司和厦门**公司的标,希望他们配合自己中标该项目,但因资金等方面的问题陈某某考虑后表示放弃,最终同意收取100万元现金配合南昌**公司中标该项目。厦门**公司代表负责人表示没有意见,同意收取100万元现金配合南昌**公司中标该项目。三家企业投标参与人通过串通投标报价的方式,最终使得南昌**公司以最低投资回报率5.97%中标该项目。

本院认为,该犯罪事实发生于2012年8月15日,宜春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6日以涉嫌串通投标罪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串通投标罪的刑期是三年以下,该案的追诉期限已经超过五年。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追诉期限内其犯罪行为没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也没有在追诉期限内有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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