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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董某)(公开版)_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街**,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2019年6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镇**村**屯陈某某家驾驶吊车从板车上往地面上卸彩钢瓦,被害人某某某站在板车上负责把捆绑彩钢瓦的钢丝绳挂在吊车上。在吊车吊起彩钢瓦上提的过程中,被害人某某某从板车上跌落,导致被害人某某某头部受伤,当日被害人某某某入住阜新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7月26日,被害人某某某伤情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急性硬膜外血肿,构成重伤二级;2、脑挫裂伤,构成重伤二级;3、颅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在阜蒙县**镇**村**屯陈某某家驾驶吊车从板车上往地面上卸彩钢瓦,被害人某某某站在板车上负责把捆绑彩钢瓦的钢丝绳挂在吊车上。在吊车吊起彩钢瓦上提的过程中,彩钢瓦发生转向,被害人某某某从板车上跌落,致头部受伤,当日被害人某某某到阜新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7月26日,被害人某某某的伤情经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急性硬膜外血肿,构成重伤二级;2、脑挫裂伤,构成重伤二级;3、颅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8月7日10时,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董某某的上述行为,系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根据2015年12月14日《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本案未达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的重大责任事故罪与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两者之间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重大责任事故罪系特别法条,过失致人重伤罪为普通法条,在法条竞合的特别关系中,当减轻法条属于特别法条时,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不能从一重罪论处,须适用减轻法条,故对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行为不应适用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亦不应适用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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