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2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商丘市梁园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作为商丘市龙泰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经理,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例会教育学习和签到制度未对豫N****号货车实际驾驶员张某某备案登记、签订聘用合同和安全责任承诺书,张某某于2019年11月17日23时许驾驶豫N****号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违反《安全生产法》,但与重大事故没有因果关系,没有责任,不构成犯罪。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不起诉处理。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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