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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段某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蒙阴县**镇**村。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购买假冒“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600个,以每个口罩1.6元或1.8元的价格销售给刘某某(另案处理)400个。

本院认为,段某某虽然实施了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的行为,但不能满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件,其行为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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