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某某检一部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甲,曾用名樊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2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界河村大寨22号,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院**号楼**,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经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21日被郑州市东风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0日被郑州市**路**住。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犯罪嫌疑人樊某甲在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三全路建业枫林上院1号楼2004室的家中,应二手车车商或车主本人的要求,通过微信向黄某某(另案处理)发送身份证号或车牌号,查询包含车主姓名、电话、住址、身份证号、抵押情况、违章情况等内容的车辆信息共计52条,获利两百元。
本院认为,樊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某某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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