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曲某某贩毒案)(公开版)_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美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4********,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四川省美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美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甲涉嫌走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2020年6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2020年8月29日延长15日,2020年9月11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不起诉人曲某甲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2020年2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曲某甲在其家附近向曲某某乙贩卖了价值50元的零包海洛因。2020年2月15日至2月18日,曲某乙每天在被不起诉人曲某甲处以赊账的方式购买毒品海洛因共价值200元的用于于注射,2020年2月19日,晚上20时30分许,曲某乙用微信支付的方式将200元转至曲某甲的老婆阿某某的微信账户内用于支付前面几次的毒资。当天因曲某乙帮曲某甲家干活,曲某甲以毒品为酬劳,提供了价值100元的海洛给曲某乙注射。2020年2月份一天,曲某甲在家附近向吸毒人员吉某甲贩卖了价值200元的毒品海洛因。2020年2月17日,曲某甲向吸毒人员吉某乙贩卖价值400元的毒品海洛因,因曲某甲没有微信,吉某乙将400元毒资转到曲某乙的微信后,再由曲某乙转至曲某甲老婆阿某某的微信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曲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严重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不被起诉人曲某某于2020年10月18日凌晨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曲某甲不起诉。

         2020年10月19日

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