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现辽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市*区*街*甲*号,住**市**县*镇*小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于2018年7月30日,安排他人注册成立了辽宁***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1月其在*集团无任何股份、无任何董事会职务的情况下,召开集团党委会,以党委书记的身份决定将*集团*****元可支配资金,价值*****元的库存商品、包装物转移到义利公司,同时领受了同等债务。造成**集团无法正常经营,经济损失严重。
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强行化转债权债务,违背财务记账规则,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债权债务关系应当依法予以更正调回,并赔偿相关当事人的经济损失。被不起诉人宋某某的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无法确定非法占有的数额,应当用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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