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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司某某)(公开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7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镇**村**社**号。中共党员。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5日,达某某以放砂石料为由租到永靖县**镇**村**黄河岸边的6.25亩土地。后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授意被不起诉人司某某雇佣杨某某、宋某某、李某某三人到永靖县**镇**村河道(HHJ09黄河禁采河段)来采砂。从20l8年5月l3日起,司某某带着三人开采砂船开始往岸边抽砂,直至5月26日被政府有关部门检查发现才停止。采砂时间为每天21时至次日凌晨6时许,所采的砂堆放在永靖县**镇**村**采砂现场。                                               

2018年7月10日,经甘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对现场存放的砂量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8400立方米;达某某、司某某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2018年8月21曰,经甘肃水大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对现场存放的砂量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3245.1立方米;2018年9月18日,经永靖县物价局对该3245.1立方米砂子的价值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62255元;达某某、司某某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2019年7月10日,临夏回族自治州价格认证中心维持县物价局认定结论不变,认定该3245.1立方米砂子的价值为162255元。  

本院认为,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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