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41********,汉族,高小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冯岗社区居委会冯岗17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唐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自家西瓜地头扎粘网为防止鸟类啄食西瓜,粘到野生动物5只。经鉴定:有乌鸫1只、珠颈斑鸠1只、灰喜鹊2只、喜鹊1只。这些被捕猎的乌鸫、珠颈斑鸠、灰喜鹊、喜鹊都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主观上不具有猎捕野生动物的故意,冯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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