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3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系磐石市**村**,现住磐石市**街道**村**屯。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乐,吉林领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
磐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22日19时30分许,在磐石市**街道**村村部会议室,沈某甲与沈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和撕扯,沈某甲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沈某乙头面部,在撕扯过程中,被害人沈某乙的眼部受伤,身体磕到会议室的桌椅上。2019年11月14日,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沈某乙左眼钝挫伤,胸部外伤,右侧第5、6根肋骨骨折,此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磐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沈某乙轻伤后果是否由被不起诉人沈某甲行为所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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