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曾用名沈某乙,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4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启东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沈某甲取保候审并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于2020年5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1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妻子高某某沿启东市25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55省道延伸段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与沿255省道延伸段由北向南行驶的由顾某某驾驶的苏F3****号小型普通客车右侧发生碰撞,致高某某跌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12月24日死亡。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启东市公安局认定:沈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但无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顾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交叉路口时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没有确保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沈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5月25日,沈某甲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的户籍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沈某甲的过失行为导致自己妻子死亡、其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又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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