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832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5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街**路**号**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鸟鱼艺大世界,通过支付450元人民币,非法收购缅甸陆龟一只,并由卖家通过快递至浙江省桐乡市**街道**路**号**小区**幢**单元**室,后于2020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4月20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涉案乌龟为缅甸陆龟Indotestudo elongata,系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公约,2019版)附录II 的物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第一、归案后,其能如实供述;第二、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涉案野生动物已由国家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收养,依法可从宽、从轻处罚。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被起诉人悔过自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以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