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曾用名:沈某乙、沈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5********,壮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路**街**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址:广西横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1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12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2020年1月5日补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父亲沈某甲(另案处理)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移送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等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沈某某明知其父亲沈某甲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处理,仍陆续转移、变卖沈某甲名下的红木家具、汽车等财产。其中,沈某某于2019年1月在南宁市**二手车市场,将沈某甲的一辆桂A****6号北京牌**版轻型越野汽车以3.5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销售给他人。

经鉴定,桂A****6号北京牌柴油版轻型越野汽车在2019年1月的价值为8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承诺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沈某戊、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另案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

4.被不起诉人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原始证据使用记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

7.搜查同步视频、电子证据检查光盘、沈某某讯问同步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作案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