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小区。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该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广安市广安区思源大道69号移动营业厅工作人员黄某某在上班时,将手机放在大厅的沙发上,随后到千兆WIHI体验区调试监控。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到该营业厅等待办业务时,发现沙发上的手机,遂将该手机拿走,离开营业大厅后将手机关机,并把电话卡取出后带回家。经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为1965元。
同时查明:汪某某在案发后退还了所盗手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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