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开检诉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3********,汉族,高中,无业,住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桂林,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0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汪某某系中午饮酒后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先是从徐州街淮通物流园出发,途径富淮路黄元小区,行驶至威海路与苏州路交叉口。后从威海路与苏州路交叉口出发,途径南昌路、深圳路,沿深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深圳路与南京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汪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6.8mg/100ml。
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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