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341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泗水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街**公寓**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7月2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杭州钱塘新区**广场出发,自东出口出广场后继续向东行驶10米左右到达**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7.8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身份证明、查获经过、行驶证、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流转单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光盘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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