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蓬检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组,现住址:江门市蓬江区****。2019年6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江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敏,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3日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8日,江某某驾驶湘F*****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五洞往棠下**小学方向行驶,当日21时43分,行驶至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河山村路段(**小学)时,与右侧桥墩发生碰撞,造成湘F*****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江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浓度鉴定,江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07.62mg/100ml(每100毫升血液含酒精207.62毫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指定的GA/T842-2009标准,系醉酒。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江某某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醉酒驾驶的事实,并自愿认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认定的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