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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甲开设赌场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毛灶发)(公开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刑不诉〔2020〕288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杭州**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淳安县**乡**村**号。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毛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至27日期间,被不起诉毛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同村村民王某某、毛某乙、毛某丙等人在淳安县王阜乡新合村毛家31号自己家中聚众赌博,其从中抽头获利共计10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毛某甲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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