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刑不诉〔2020〕288号
被不起诉人毛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3********,汉族,初中文化,杭州**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淳安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毛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至2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毛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同村村民王某某、毛某乙、毛某丙等人在淳安县王阜乡新合村毛家31号自己家中聚众赌博,其从中抽头获利共计10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毛某甲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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